2024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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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劳动关系之现状及律师工作的主要任务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来源: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杨本龙律师
2006-6-14
鄂港律师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理解要点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用既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表述,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理解劳动关系的要点
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概念,对于我们弄清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协调好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至关重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首先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结合,即劳动与资本结合,进入劳动过程,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产生劳动成果。
2.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追求各自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对立统一体。
3.劳动关系是两个合法主体的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并将受到惩罚,特别是对用人单位。
 
4.平等性与隶属性兼有。
平等性表现为建立和终止关系自愿。权利义务依法平等协商确定;人格上的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隶属性表现在按照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内,必须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安排并按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暂时失去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劳动者处于被支配地位,且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5.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
人身关系属性是一种人身制约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有限度地将人身交由用人单位支配。
财产关系属性是指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获取报酬
二、我省当前劳动关系的概况
(一)呈现三个显著特点
1.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初步确立。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开始,国家不再统一下达招工、工资指标和安排劳动者就业,企业在用工、分配等方面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劳动者也拥有择业自主权,成为能够拥有并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独立主体;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通
 
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形式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市场主体地位基本形成,劳动关系调节基本实现市场化。国有和集体企业一直在进行上述改革,而三资、私营等经济组织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作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趋向。实践表明,我省劳动关系已出现了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由过去国家主导的行政管理转向市场主导、双方自主协调。随着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增强,政府的职能作用正在朝着依法调控、宏观监管方面转变。
2.劳动关系格局呈现复杂化。计划经济条件下,只有公有制经济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处理的目标、原则、标准、方式统一、简单。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单一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错综复杂、各具特点的劳动关系,处理难度大。一是多种所有制劳动关系并存。公有经济的劳动关系随着改革深入矛盾不断显露,蓬勃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二是就业形式多样化。过去只是单一的全日制就业形式,现在还出现了快速增长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全省灵活就业人数约占城镇就业人数30%;过去劳动者只允许建立单一劳动关系,现在多重劳动关系比较普遍。三是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跨地区经营、多元化投资越来越成为普遍形式,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劳动关系越来越难以确定。四是市场竞争就业分化出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显示出不同特点。高素质、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具有一般技能、技术的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简单、熟练工种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上述新情况、新变化不断增加了劳动关系复杂程度,加大了协调处理的难度。
3.劳动关系主体利益更加明确。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被看成高度统一的,实行的是国家一管到底劳动关系管理体制。随着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各自利益取向越来越明确和独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逐渐形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双方既有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同一性,也有利益冲突的矛盾性。劳动关系在利益冲突中求得协调统一,在协调统一中求得发展,将呈长期发展趋势。
(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
1.初步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调整新体制。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省积极推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经济体制转轨要求,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以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2.初步建立了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监督、政府依法监控的工资调控新体制。
3.截止去年底,我省已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省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 %;12000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1300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14个市州、47个县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不断完善,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与此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2000年起,认真审核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平稳进行。这些年来,我省劳动关系总体上基本保持了和谐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当前劳动关系调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劳动关系已日趋错综复杂,加强劳动关系协调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1.旧体制下的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公有经济领域劳动关系协调相对突出:
一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职工安置矛盾突出。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国退民进”步伐加快,企业改组改制大规模集中进行,计划经济沉淀下来的大量冗员需要分流。
 
在这个过程中,职工不理解,职工权益资金不落实,部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紊乱,一些地方和企业操作不规范等历史和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致使部分职工利益受侵害,一些企业改革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去年,全省不稳定事件中的35%与企业改组改制职工安置有关。
二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尚未完全确立。一些企业仍采取歧视性用工管理办法,将职工分为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一些企业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还有些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缺乏与职工平等协商的观念,片面强调企业利益。国有企业传统的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未得到彻底改变。集体企业管理弱化。
2.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
当前,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国有企业侵害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相当严重。不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签订违法违规劳动合同甚至是生死合同的问题突出;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随处可见;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屡见不鲜;违法收取职工抵押金、限制其人身自由屡禁不止。究其原因:
 
一是法制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处理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约束力不强、强制性不够的问题。《劳动法》对许多劳动保障问题只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我省劳动关系处理主要依据部颁和政府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和有效执法手段,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同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全日制用工制定,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组织及灵活用工的约束有限。在一些法律与法律之间界定不清,相互打架。
二是劳资力量对比失衡。近年来,我省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明显供大于求,城镇登记失业一般在4.5%左右,实际失业率则更高。在激烈的竞争中,特别是一些就业门槛比较低的领域,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许多劳动者为了尽快实现就业、避免失业,对用人单位掠夺性使用劳动力的行为敢怒不敢言。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照顾资本利益多于职工利益,个别地方甚至把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有些地方改制中将企业一改了之,将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没有全面考虑职工的权益和出路,社会稳定存在隐患。
 
四是体制性障碍未彻底消除。目前,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500万元。由于长期以来“二元经济”和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他们有些地方就业、分配、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或不平等待遇。众多农民工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个普通劳动岗位,通常不得不忍气吞声,被迫放弃一些合法权益。
3.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急剧上升,现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亟待加强。
一是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健全。我省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时期,企业普遍建立的以工会为依托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促进了很多劳资矛盾在企业内部得到调解、消化。目前,非国有企业的户数及人数已在全省相应总量中过半数,但多数非国有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即便是有企业工会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也远没有发挥出来,职工没有群体的力量做依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我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高,截止去年底,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65%。劳动合同重形式疏管理的现象普遍,许多企业没有把劳动合同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合同内容没有针对性,基础管理薄弱。劳动保障部门也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对职工权益维护难以实行有效的动态监管。
 
三是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省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还不到一半,大量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没有建立这一制度。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大多内容过于空泛,企业没有针对职工最关切的问题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此外,集体合同形式比较单一,目前仅局限于单一企业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尚未开展。
四是三方协商机制作用不明显。目前我省的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地方虽然已建立了三方机制,但未实行正常运作,相当一部分县市尚未建立这一机制。
五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科学。目前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程序繁杂冗长,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合理衔接,强制仲裁和仲裁违背仲裁自愿,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健全、常务人手少、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
六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理想。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和手段,劳动保障执法机构缺乏执法的基本条件,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方法,致使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遏止。
此外,劳动标准体系没有随形势的发展及时修改,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建立和有效运行。
三、律师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主要作用和工作任务。
 
1.受聘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或受托处理企业改组改制、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时,不得忽视劳动关系的正确处理。
(1)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做到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得有遗漏。
(2)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工作,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生产秩序,稳定职工队伍,规范企业的用人行为。工作重点应放在就业门槛比较低的领域、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3)及时参与调解工作,及时依法调处企业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要坚持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就是在保护企业利益的信念。
(4)积极参与企业在改组改制、破产过程中安置职工的工作。目前安置职工经常出现的问题,如程序不到位、经济补偿金12个月拦头和执行标准不准、强制内退和被迫内退、工伤人员政策待遇落实不够、打白条、一推了之和再就业措施跟不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及时。律师在参与解决安置职工的问题时应注意保证程序合法;在偿还企业欠债时,应优先保证偿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基本生活费等;
 
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费用应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保障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缴预付特殊人员费用应包括预缴已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费、预缴预付工伤人员费用等;应注意促进再就业行业帮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规范改制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律师在工作中应重视这些问题,细致地做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2.重视代理职工或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进行仲裁、诉讼,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省有大批律师正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这项业务从经济效益上讲利润很少,甚至是亏本的,但律师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从稳定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来从事这项业务。这充分说明广大律师已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3.我省针对农民工队伍数字庞大,且是一个弱势群体,省司法厅、省律协以我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为基础,于2004年8月成立了一个专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机构——湖北省进城务工青年法律援助中心,无偿地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这项工作将会加强。
众所周知,“唯楚有才”,哪一家企业优先解决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就会拥有一支坚强稳定的员工队伍,就可以选聘到优秀的员工,在竞争中就会占有绝对的优势。